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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问题

2018-11-07 11:24:00来源:新疆经济报

  新疆经济报讯(记者张云梅报道)“你好,我从2006年起到2012年9月一直在乌鲁木齐缴纳社保,2012年9月办理社保停缴后在北京单位缴纳社保,请问可以把两个账户进行合并吗?如果不能合并,是否会影响将来退休金的金额?”

  “你好,我最开始办的社保卡是区级的,后面因为换工作,变成市级的,但我现在只能查到目前单位缴纳的市级社保明细,查不到区级缴纳明细,具体需要怎么去转社保?”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很多人咨询类似的社保转移接续问题。“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跨制度转移接续工作,我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新疆实际,出台了关于明确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问题的通知,针对8种情况作出具体说明。”11月1日,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孙战学说,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参保人员顺畅接续养老保险,也有利于人才更加合理流动,特别是兵地之间的衔接将更加顺畅。

  记者了解到,这8种情况转移接续具体说明分别是: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人员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跨制度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到达退休年龄时统一记实。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账户,所需资金由原试点地区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个人缴费本息,从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至本人职业年金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其企业工作期间的缴费应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入编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因正常缴费形成的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金(退休)待遇后又通过补费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应清理补费,所领取待遇应予以退还。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除了向转入地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非新疆户籍人员首次在新疆参保,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兵团、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经自治区县级以上、兵团师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予以互认。兵团、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不受“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条件限制。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可在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地自主选择待遇领取地。新疆户籍参保人员在兵团、地方流动就业时,不受年龄限制,建立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孙战学说,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国家早已明确了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自治区按照统一的经办规程办理即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2014年10月才开始实行,因此目前仍处在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孙战学表示,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与所有的职业生涯有关,参保人员只需在正常时间内正常缴费,在退休前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一个待遇领取地就能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了。

编辑: 加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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