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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复制推广28项自贸区监管创新制度

2018-11-09 11:17:00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李宁艳报道)截至目前,新疆已全部具备海关总署复制推广自贸区的28项监管创新制度条件,实际落地制度11项。

  11月5日,乌鲁木齐海关关税处处长卡依沙尔介绍,截至目前,乌鲁木齐关区的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喀什综合保税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已全部具备复制推广自贸区28项监管创新制度,其中11项监管创新制度均已落地实施。

  这11项复制推广制度分别是“企业协调员制度”“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智能化卡口验放”“集中汇总纳税”“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出境加工监管”“委内加工”“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核查、保税核销和企业稽查”。

  卡依沙尔说,已落地的创新制度得到外贸企业和代理机构的一致认可。但由于企业自身信息化系统建设较为滞后,尚不满足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等业务;加之特殊监管区区内企业多为新建企业,规模不大,资金紧张技术薄弱,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第三产业多集中于保税物流,对于“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保税混矿”等业务尚未提出需求。

  近年来,新疆持续复制推广自贸区试点经验,乌鲁木齐海关、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已复制推广了多项自贸区试点经验。

  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在全疆综合保税区复制推广沿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经验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到2020年,全疆综合保税区将建立同国内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和面向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编辑: 加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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