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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给女方房产补偿”略显草率

2014-03-17 13:33  来源:齐鲁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网友间引发了一波波的口水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秀芳认为,“司解(三)”中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的新界定,成为的重要因素。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的规定,她10日提交了一份建议称,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3月11日现代快报)

    孙秀芳代表的心情,笔者可以理解。她想更好的维护女性权益,这没有错。女性作为社会成员,常常处于弱势一方。特别在离婚这种敏感问题上,经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更是“一石头激起千层浪”,褒贬不一,各种说法层出不穷。而孙代表的提议,给我们开了一个好头。我们可以按着这个思路发展下去,但仍然需要补充,否则就会略显草率。

    “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但它缺少了一个前提。就是“闪婚闪离”这种情况是不是也算在里面。要知道现在“闪婚闪离”越来越普遍。假设男方首付或者男方父母买房,但两人结婚一个月就“闪离”。按照孙代表的提议,离婚后女方就可得到房产10%-30%的补偿。如果房产价值40万人民币,那么女方就将得到最少4万元的补偿。这显然是对购房一方极大的不公平。

    因此,“离婚就给房产补偿”必需给它加一个前提。这个前提需要综合考虑。比如婚姻的“寿命”。一般结婚时间越长,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值也相对越高。离婚时就理应获得更高额的房产补偿。而“闪婚闪离”的情况,就应相应降低补偿额度,或者免去补偿。这样不仅可以杜绝拿结婚当投机的事件发生,同样,还能从“法律”角度警示人们,婚姻不是儿戏,不是你想离就离。再比如婚后有无子女。怀孕生子,女人是非常不容易的。不但面临生理上的痛苦,还有可能付出生命。而且,有孩子以后,女性往往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为家庭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所以,这点必需加入考量。我们只有搞清楚前提,给想法套上缰绳,才可以更好的把想法付诸实践。

    也许有人会说,把“账目”算的这样清楚。女性在家庭内部不像是女主人,倒更像女保姆了。这是对婚姻的亵渎,不然为什么要这样“秋后算账”。笔者想说的是,这并不是“秋后算账”,这是在保护女性权益,这是在维护婚姻和谐。没有保障的婚姻,早晚会出问题。婚姻有保障,才会有质量。婚姻有质量,才会少“闪离”。降低结婚成本,增加离婚代价,这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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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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