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40%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 (二)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再延续2年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按50%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在此基础上延续2年。
(四)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经营者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安置国企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前3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从第4年开始,其所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按50%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 (五)新办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新克政发(1999)44号文件。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新办同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4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前2年按100%、后2年按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同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4年内按其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 (七)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办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给予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外,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财政按60%给予补贴。 (八)来本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其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财政按50 %给予补贴。 (九)对投资房地产的经营者开发商品住房和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商品房、工业标准厂房、专业批发市场减半征收房屋、土地交易契税。 (十)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投资单位经营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财政前3年内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全额拨给,后2年再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按60%拨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十一)对投资兴办市政公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补贴。投资电力、水利、机场、公路和桥渠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全额拨给投资者,后2年按50%拨给投资者。
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用事业投资项目,政府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登记费。免收建设、土地部门的配套费,出让金。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在规定的标准上减半征收。 (二)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减半征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登记费。建设、土地部门的配套费、出让金适当减免。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在规定的标准上按8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者来我市以入股、租赁、兼并等方式兴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商标变更登记收费在规定标准上减半收取:税务、土地部门办理税务、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免收其他费用。凡以提供劳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验资、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在提供服务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资、外地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实业或旅游业,按规划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凡在我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在我市大农业开发区内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期限30年,到期后,经申请批准,还可继续延长使用期。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处置。 (五)国有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确定地价20%一 60 %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可分2——3年交清。 (六)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5年土地使用权租金。 (七)国有企业采取破产、出售或拍卖形式实施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收益可全额退还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八)国有企业自愿将富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交政府依法出让,其出让收益50 %返还企业、50%上交财政。
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不动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3名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所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办理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三)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70一90平方米可落户2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可落户3人。 (四)个体、私营企业凡在我市五年之内纳税累计10万元以上,可落户1人,20万元以上可落户2人,30一100万元可落户3人,100万元以上可落户5人。
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人员子女,幼儿教育阶段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的同等待遇,高中教育阶段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计划外招生的同等待遇。 (二)凡来我市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者,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的同等待遇。 (三)凡来我市投资办实业者,其子女在报考市局中等专业学校时可享受与我市城镇户口人员子女的同等待遇。
城市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市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或个人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凡来我市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减半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凡在我市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或个人,招标时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免交招标交易费。 (四)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或个人,涉及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可享受我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五)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投资企业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提供与我市同类企业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六)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涉及房地产估价时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给予优惠。 (七)兴办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及污染物处理、再生利用的环保事业项目的,可给安排定比例建设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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