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扩大伊宁市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市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伊犁州直部门、单位、个人,州直县、市单位、个人,驻伊宁市单位、个人,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地人士及组织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伊宁市引荐资金、技术、人才,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伊宁市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产业并成功的,均可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荐项目范围
(一)生产型投资项目(包括客商独资项目和客商在我市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
(二)商贸、旅游、娱乐项目
(三)科教文卫项目
(四)高新技术及技术转让项目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内外资项目
第四条 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三产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五条 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市外资金投入总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1%奖励; (二)市外资金投入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l—2万元;
(三)市外资金投入总额200万元(含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4万元;
(四)市外资金投入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4—8万元;
(五)市外资金投入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8—13万元;
(六)市外资金投入总额5000万元(合5000万元)以上的,奖15万元以上,上不封顶。
(七)引荐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八)引荐市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额的10%奖励。
(九)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农业、生态农业、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十)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十一)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十二)以上二、三、四、五、六项具体奖额由市招引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以上九、十、十一条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引荐人凭《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七条 市政府将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保证基金,保证奖金足额兑现。 附则:
第八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要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引荐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补助。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如果引进资金为美元,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凡在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投资的,按合作区的奖励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政府经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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